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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郑州荥阳440万转账案终审:为什么他们构成“掩隐罪”而非“帮信”?

二、法律焦点解析

(一)主观“明知”的认定:从“推定”到“确信”
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“明知”转移的是犯罪所得。实践中,直接证明“明知”的证据较少,司法机关通常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,具体包括:

- 转账行为具有异常性(如夜间频繁转账、跨账户快速划转);

- 采用隐蔽方式(如通过虚拟货币转移、使用多人银行卡分散资金);

- 行为人参与组织管理(如记账、对账、收取押金);

- 获利明显超出合理范围(如无正当职业却通过转账获取高额报酬)。

本案中,陈思、都盼盼在夜间频繁转移资金,通过聊天群统一管理,且在李刚刚团伙被抓后仍继续类似行为,结合其组织分工和获利情况,足以推定二人“明知”转移的是犯罪所得,即便其辩称“不清楚具体是何种犯罪”,也不影响故意的认定。

(二)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的界限

两罪均涉及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,但核心区别在于:

1. 行为发生的阶段

帮信罪的帮助行为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(如为诈骗提供收款账户),属于“事中帮助”;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(如转移、套现赃款),属于“事后帮助”。

本案中,陈思、都盼盼转移的资金已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既遂赃款,属于“事后转移”,符合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时间特征。

2. 主观明知的程度

帮信罪仅要求“概括明知”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(如知道对方可能用于诈骗、赌博等);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“明确明知”转移的是犯罪所得(如知道资金是诈骗赃款)。

本案中,二人通过夜间转账、虚拟货币套现等方式转移资金,且参与记账、看管等管理行为,足以认定其对“资金为犯罪所得”有明确认知,而非仅概括知晓“可能涉及犯罪”。

3. 行为对象的性质

帮信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“工具或过程”(如提供支付结算通道);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“结果”(即赃款赃物)。

本案中,二人转移的是电信诈骗已得赃款,属于“犯罪所得”,而非帮助上游犯罪实施的工具,故应认定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(三)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

犯罪数额直接影响量刑,实践中需遵循“整体认定+合理扣除”原则:

1. 整体认定:若银行卡或账户专门用于转移犯罪所得,且无其他合法收入来源,可将账户流水整体推定为犯罪数额。本案中,陈思参与的两阶段转移资金共计440.8万余元,均为团伙统一管理的赃款,故整体认定为其犯罪数额。

2. 合理扣除:若被告人对数额提出异议且提供证据引起合理怀疑(如部分资金为合法收入),应扣除相关数额。本案中,无证据证明转移资金包含合法收入,故未扣除。

根据司法解释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即属“情节严重”,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陈思涉案金额达440余万元,都盼盼达44万余元,均远超“情节严重”标准,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。

三、案件启示与辩护要点

(一)对犯罪人及家属的提示

1. 行为性质的认知

切勿轻信“提供银行卡转账就能赚钱”的说法,尤其是夜间转账、频繁换卡、虚拟货币套现等异常操作,极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赃款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2. 主观明知的抗辩边界

单纯以“不知道是赃款”辩解难以成立,但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账行为具有合理性(如正常生意往来、有合法合同依据),可能影响“明知”的认定。

3. 量刑的关键因素

犯罪数额、是否参与组织管理、是否退缴违法所得是量刑核心。本案中,陈思因组织他人转移资金、数额巨大被重判,都盼盼因作用较小、数额相对较低获轻判,且二人退缴违法所得后获得了从宽处理。

(二)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

本案明确了涉“两卡”支付结算行为的定性规则:若行为人事后转移赃款、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,应认定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;若仅事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、主观为概括明知,则可能构成帮信罪。这一区分标准有助于精准打击网络犯罪产业链,避免罪名适用混乱。

结语
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的界限,本质是对行为阶段、主观明知程度及对象性质的判断。对于犯罪人及家属而言,明确“事后转移赃款”与“事中提供帮助”的差异,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;对于司法机关而言,严格区分两罪,才能实现罚当其罪。郑州荥阳地区的刑事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,可从主观明知的推定、犯罪数额的扣除、行为人作用大小等角度展开辩护,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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